文章摘要:基于特定的历史原因,我国大多数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至今仍是“参照事业单位”。仲裁法施行的26年间,虽然一些仲裁机构在“去行政化”的道路上作出了艰难的探索,但在我国事业单位改革以及仲裁公信力有待提高的大背景下,仲裁机构法律地位的改革仍任重道远。仲裁法(修订)(征求意见稿)将仲裁机构定位为非营利法人,可能面临规范供应不足困境。结合民法典构建的法人体系,我国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宜确定为社会服务机构。对于仲裁机构法律地位的改革,应针对各仲裁机构的实际情况逐步进行,并建立强制退出机制,以淘汰那些无法成功转型的仲裁机构。仲裁法早已规定的中国仲裁协会也应在仲裁机构改革时予以建立,从而实现对仲裁机构有效的外部监督。
文章关键词:仲裁机构,社会服务机构,仲裁公信力,中国仲裁协会,仲裁法,非营利法人,
论文作者:谭启平
作者单位: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
论文DOI: 10.19404/j.cnki.dffx.20210906.005
论文分类号: D925.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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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来源:国际行政科学评论 网址: http://gjxzkxpl.400zhicheng.com/lunwen/itemid-99643.s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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